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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社會住宅申租

分類

健康保健篇

服務簡介


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業依住宅法第4條規定,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比率出租予同法同條所訂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服務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 家庭成員均無持有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

・ 家庭成員均無承租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政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如家庭成員現為前開住宅之承租人或借住人,其切結於申請人取得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日起,其自願放棄原承租權或借住權者,亦同。

・ 家庭年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

・ 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00-17:00(12:30~13:30休息)

 

洽詢單位及聯絡方式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02)2777-2186 轉0再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