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健篇
經過排富條款審核通過後,按月核發生活補助7,759元或3,879元。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年滿65歲・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13年度為36,861元)・ 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940萬元。・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年滿65歲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13年度為36,861元)
・ 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940萬元。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每週一至週五 09:00-17:00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2)2720-8889 #1613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2)2720-8889 #1613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FCF3DAE98DDA28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