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市市民於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 經社會局予以保護、安置
2. 本市市民於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自付醫療費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並符下列規定之一者:
・ 中低收入戶之嚴重傷、病患。
・ 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近1年平均消費支出(113年度為新臺幣33,730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動產標準(113年度為新臺幣16萬元)
(3)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合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不動產標準(113年度為新臺幣9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