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12-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以臺北市為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57,039元)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