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照顧者:(下列條件需同時符合)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 失能程度經本局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照顧者:
・ 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